医方消极误导要为患方损害担责

时间:2013-09-26 作者:

案例回放
患者,男,19 岁,被狗咬伤6小时后到当地某二级医院就诊,患者要求注射狂犬疫苗,而首诊医师只对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处理,未注射狂犬疫苗,理由是该院无此药,门诊病历记载“我院没有狂犬疫苗,如患者不放心,建议至专科医院注射。”病历上还记载道,“本地未发现狂犬病,亦未发现狂犬病犬。”
不料,6 日后,患者感觉伤口异常,并出现兴奋、烦躁、怕光、恐水、多汗,再次去医院就诊,疑似为狂犬病住院治疗,经对症处理无明显效果。
住院第3 天,患者失语、肌肉瘫痪,测得狂犬病病毒抗原阳性,确诊为狂犬病,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医方与患者家属沟通时,家属对医院当时没有注射狂犬疫苗不满意,拒收病危通知书。院方急请上级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并给予吸氧、地西泮、干扰素及支持治疗。住院第5 天,患者病情恶化,开始使用人工呼吸机;2 天后,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至法庭。
律师分析
狂犬病又名恐水症,是由狂犬病毒所致的自然疫源性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人多因病兽咬伤而感染,狂犬病流行性广,病死率极高,几乎为100%,一旦发病,病毒就会进入患者中枢神经,出现兴奋、烦躁、怕光、恐水、多汗的临床症状,再对症处理也于事无补,因为抗体及药物已无法作用于中枢神经,最终患者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
医生误导让患者放松警惕 侵犯知情权
本案中,该医院的医生只对患者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处理,未注射狂犬疫苗。医院的理由是没有狂犬疫苗,但如果医生能多一些责任心,就应当及时将患者转院,或告知患者立即去其他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医院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救治义务,即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该医院存在明显的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医院在病历上记载“如不放心,请到专科医院治疗”而免除其责任,况且医院在病历上还记载:“本地未发现狂犬病,亦未发现狂犬病犬”,这一误导行为,让患者及其家属误认为伤情并不严重,发病几率小,从而放松警惕。从这个角度来看,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本案中,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及医疗风险等告知不足,且存在误导的行为,因此,医院还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医生建议应中肯 避免产生歧义
医院虽在病历中建议患者去专科医院注射狂犬疫苗,但医院采取的是一种消极误导的方式,也就是患者“不放心”可以注射,而患者一旦放心了,就可以不注射。且病历上还记载本地未发现狂犬病,亦未发现狂犬病犬,这让患者更加“放心”,这种情况下,患者没有责任,应由医方承担责任。这也告知医生,面对患者病情的真实情况,医生的建议应中肯,不能带有歧义与消极误导,否则也会陷入被动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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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清创中和病毒
当前,注射疫苗是唯一有效防止狂犬病发病的方法,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规定, 一旦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动物咬伤、抓伤,受伤者应尽快用20% 的肥皂水彻底清洗伤口,再用大量清水冲洗,清洗和冲洗时间≥ 15 分钟,然后用2% 至5% 碘酒和75% 酒精涂擦伤口,以清除或杀灭局部的病毒。只要未伤及大血管,应当尽量避免缝合,也不必包扎,开放性伤口应尽可能暴露,伤口较大或面部重伤影响面容,确需缝合的,在完成清创消毒后,应当先用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使抗体浸润到组织中,以中和病毒。数小时后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创面大者应当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必要时采取扩创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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